2023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颁布40周年,《统计法》的颁布,充分发挥了其对统计工作的规范、引导、服务和保障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统计工作作出过多次指示批示和重要讲话,党中央国务院也先后出台《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等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文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统计机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遏制“数字上的腐败”。
为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落地见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以刀刃向内的决心进行刮骨疗毒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统计执法检查力度,推动了社会各界各尽其责,切实履行《统计法》规定的各项义务,确保统计调查数据能够真实、准确、客观、全面反映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成效。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党中央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履行《统计法》规定的“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的义务。一是各级党委(党组)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及《统计法》纳入党委(党组)会议、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职工会议等学习内容,将统计法律法规作为党校(行政学校)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支持、监督相关部门和各下属单位领导干部及统计人员学习《统计法》,坚持依法统计;借助统计开放日、“12•4”宪法日、“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重要时点深入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营造和巩固知法、遵法、守法的良好统计工作环境,为统计调查机构在人、财、物各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三是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在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实施统计调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四是及时向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五是在统计执法检查中积极协助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及时向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二、统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和监督职权
统计人员需通过参加会议、培训、测试,听取专题讲座等形式,自觉接受统计法律法规普法和教育,切实履行“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的义务。一是统计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二是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三是统计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不得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必须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四是统计人员不得违法公布统计资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
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为确保统计调查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履行“依法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义务。一是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二是统计调查对象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是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不得拒绝、阻碍统计调查,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四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国家统计局巫山调查队 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