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第1号)
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创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工作、生产、生活条件,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现将我县城区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将禁放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
西起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东至龙门大桥;
北起朝云社区文娱活动室沿巫峡路、云顶国际、上锦城、金科小区、龙潭沟、朝云公园、高速公路收费站,南至长江北岸;
以及江东新城的城市建成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管理责任单位在上述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
三、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重庆市公布的规格和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
五、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在本县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使用气体电子礼炮。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
八、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9日